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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事件最新进展_江歌案庭审直播视频地址及庭审过程_最新进展_江歌完整版视频在哪里回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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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 10: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 3 页 江歌事件最新进展


12月10日,江歌案开庭前一天,江歌母亲江秋莲在东京台东区立浅草公会堂召开记者见面会。
见面会上,江秋莲身着一袭黑衣,神态疲惫,她对出席的媒体不断表示感谢,称“大家对我的帮助,让我有种不敢死的感觉。”
记者会组织者告诉澎湃新闻,此次受场地所限,只邀请了12家媒体出席。江秋莲表示,举办记者会的原因是,最近这段时间事情比较多,频繁见律师和检察官,加上“身体状况越来越差”,无法一一接待媒体。
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被室友刘鑫前男友陈世峰杀害。江秋莲前任代理律师大江洋平告诉新闻,陈世峰于2016年11月24日以涉嫌杀人罪被逮捕后,始终保持沉默,次年1月19日才承认杀人事实,至今未承认蓄意携带凶器。该案一个焦点在于,能否证明陈世峰蓄意杀人。
“他说那是江歌的刀。”大江洋平在今年8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
12月9日,江秋莲被检察官约见,结束后告诉澎湃新闻,刘鑫可能会出庭作证,届时检察院会安排其走证人特殊通道。本日记者会上,江妈称目前不知道刘鑫是否会出庭作证,“她早就说她会出庭,但她不站到法庭之前,我不会相信。”
大江洋平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刘鑫是否出庭对案件审判并不会产生多大影响。

此次开庭前期,江秋莲临时更换律师,具体原因不得而知。12月初,江秋莲接受东方新报采访时解释,想换一个更加强大的律师团来做这个事情,并透露“我的新律师,他可以非常肯定地告诉我:这个刀是谁的。”目前,新任律师尚未接受媒体采访。
为了给女儿讨公道,江秋莲于2017年8月14日在国内发起签名活动,请求日本法院判处陈世峰死刑。11月4日,江歌遇害一周年后,江秋莲赴日开展签名活动。12月1日,她向东京地方法院提交450多万份签名。
江秋莲表示,从江歌遇害403天以来,包括此次来到日本后,有非常多的人帮助自己,“但是没有什么团体。”
本次庭审将用时七日,12月11日-15日、12月18日,12月20日宣判。记者会上,江秋莲表示没有想过判决以后的打算,“我到目前为止所做的一切努力,就是为了在这次庭审中判陈世峰死刑。”
“我明天见到陈世峰会是什么样子,要说什么话,我没有办法去预测。”但江秋莲表示,在日本的刑事案件结束后会对陈世峰提起民事诉讼。她说,案发至今没有联络过陈世峰家属,“我是受害者,为什么要去求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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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 图解江歌案罗生门

图解江歌案“罗生门”:庭审首日控辩双方的七大分歧
江歌案在日本开庭审理第一天,检察官与辩方律师披露出诸多细节,凶器刀具来自刘鑫还是陈世峰?江歌与陈世峰有无争抢刀具?致命伤真的如辩方律师所说为误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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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 法医结果与陈方律师证词冲突

【法医尸检结果与陈方律师证词冲突:江歌致命伤口在总颈动脉处,非常深伤及气管】
今天上午的内容是检方陈述,以及是陈世峰是否承认控述。今天下午是东大教授法医的尸检陈述。主要讲述了江歌身体的伤痕。法医意见是颈部左总颈动脉,不止刺一次。总共有11-12个伤口。手部也有五处伤口,是属于防御伤口。最致命的伤口叫做6号伤口,就是左总颈动脉处,非常深,已经伤及气管,会导致江歌几秒钟内无法呼吸和呼救。主要点是致命的那个伤口被刺了两次。所以法医不认为陈世峰所说的是事实。法医认为陈世峰脸上和手上的伤口并不是当时发生的,而是案发后产生的。现在针对伤口的形成,法医描述与陈世峰辩护律师的证词有冲突。



小编汇总一下今天信息:1.刘鑫出席了,而且还将作为证人在13日再次出庭。2.法医结果与陈方律师证词冲突很显然我们更愿意相信法医,因为他是中立立场,更可信。3.录音显示,案发时是刘鑫锁的门。13日开庭最大的看点是:1.她为什么锁门,有没有在江歌呼救时她依然无动于衷?2.凶器究竟从哪里来,究竟是不是刘鑫递给了江歌,然后又把门锁上了?PS:在开庭前夕,江歌母亲江秋莲在东京女儿的生前公寓进行祭拜。她对歌子(江歌小名)说,让她放心,一切有妈妈,妈妈什么都可以为她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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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页 江歌案7个争议点待解


澎湃新闻根据公开报道,整理案件的部分争论点如下。
1,案发时是否存在刘鑫人为锁门?
A:刘鑫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回忆,听到江歌第一声尖叫就去推门,推开30公分被一股力推了回来,第二次再推就推不动了。她说,“我没有堵住门,第一时间去开门了,门从外面被反推了回来,再也没推开。”她还表示,“警察来了之后,我是直接开的门。”刘鑫说,直到警察到来,她都没有出门看一眼。
B:江秋莲认为是刘鑫先进屋反锁了门,阻断了江歌的逃生之路。“因为日本的门,不从里面反锁、不用钥匙锁死,从外面是可以打开的。”她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我觉得女儿没有那么高尚,不会为了救刘鑫而牺牲自己。她在微博文章中写道,“(刘鑫)明知有危险自己关上门报警,把江歌关在门外被杀害,是多大心机?”
2,刘鑫是否知道门外的人是陈世峰?
A:刘鑫在面对江秋莲时说,“当时我真的不知道是陈世峰在外面杀人,我也不知道外面到底发生了什么。”她在微博文章中写道,“一开始我真没想到杀人犯是身边的人,都是通过日后一些监控录像的指证慢慢确定下来。我也能感觉出来谁的动机比较大,但没有足够证据。”直到11月9日,刘鑫第一次与江秋莲在微信上讲述案发情况,觉得是陈世峰杀的。
B:江秋莲认为刘鑫说谎,她在微博文章中质疑刘鑫,“陈世峰当晚十一点还在给你打电话吧?你什么也不知道?报警时间和内容戳穿你这些谎言,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你第一时间报警?”律师大江洋平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刘鑫当时对警察的供述中承认,她知道门外袭击江歌的人是陈世峰,也知道杀死江歌的人是陈世峰。
3,案发时刘鑫是否听见门外有声音?
据朝日新闻报道,住在隔壁公寓的一个50多岁的女性,在案发当时听到“有女人一阵尖叫的声音,然后一下安静了,然后又听见悲鸣声,好像有男有女。”
A:刘鑫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在厕所换裤子时听到江歌在外面“啊”了一声,随后就去开门,但门被弹了回来。随后她表示,“当时外面什么声音都没有,如果真的有声音的话,我就知道是谁了。邻居说听到有人在外面喊得很惨,那都是我喊的,我当时都快喊破嗓子了。”后来她回屋报警,“报警的时候我自己都很混乱,我真的没有余力去听外面的声音,但是我很肯定的是,没有说话的声音,也没有争吵的声音,没有喊叫的声音。”
B:江秋莲在微博文章中写道,所有在日本居住的人都知道,日本房子隔音很差,刘鑫不会什么都没听见。她在两人见面时问刘鑫,“江歌第一声尖叫你就推门了?”刘鑫给出了肯定的回答。刘鑫在面对江秋莲时表示,“(我)报完警之后,能听到门外有窸窸窣窣很小的声音。”
4,陈世峰的杀人动机?
首先,陈世峰是是冲着刘鑫去的还是江歌去的?
江秋莲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说,如果陈世峰一开始遇到的是刘鑫江个两个人,或者刘鑫开门露面,那么两个人生还的可能性更大;但刘鑫始终表示,案发时自己没有锁门,导致自己没法出去,她也不知道门外的是陈世峰。
其次,陈世峰是蓄意谋杀还是过失杀人?
按照日本法律,过失致死和蓄意杀人的罪名都是故意杀人罪,但两者的行为评价不同,量刑也有较大差别。如果是故意杀人或者蓄谋杀人,从情节上和量刑上都会从重。
5,陈世峰的凶器从何而来?
律师大江洋平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陈世峰承认杀害了江歌,但否认刀是自己事先准备的,而是江歌带在身上的。“他(陈世峰)否认自己是有计划的。”
大江洋平说,根据刘鑫供词,她表示没有看到刀是陈世峰准备的,还是江歌携带的。
如果刀是江歌携带的,量刑存在两种可能性:
(1)两人争吵时,陈世峰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致人死亡;
(2)在争吵过程中,陈世峰过失杀人致人死亡。
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当地法律裁判,回国后仍可能追求刑责,减免其已在国外的服刑即可。
6,陈世峰在案发时的行动轨迹?
根据江歌和刘鑫的聊天记录,11月2日下午,陈世峰已经出现在江歌的出租屋门口,并与江歌发生了争吵,随后还一路尾随二人。江秋莲在微博文章中写道,期间陈世峰还对刘鑫进行了威胁。但当晚刘鑫先上楼进门,她有无发现陈世峰?没能进门的江歌是如何遭遇陈世峰的?此前他身在何处?这些问题要等待案卷公布才能知晓。
7,陈世峰杀人后身在何处?
11月7日,陈世峰被警方以恐吓罪逮捕。从杀人到被捕,陈世峰有四天的时间,这四天里做了什么?和什么人进行了联系?
据红星新闻报道,陈世峰涉案后曾向一位日本老太太交代后事,这位老太太是陈的“日本妈妈”。陈世峰杀人两天后曾找她交代后事,“当时他称自己犯了严重的事情,让帮忙退掉房子,并把父母的联系方式留了下来。”陈世峰没有告诉日本老太太发生了什么,她也没有追问,“万万没想到是杀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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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 陈世峰为什么不能引渡回国

在看了江歌母亲和刘鑫见面的视频后,不少网友提出了引渡的话题。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地所属国被审判前回到国内,则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时,不论我国是否和其他国家签订了引渡协议,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国籍,就不会被引渡,这就是“本国人不引渡”原则。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国外,则不论双方是否签署引渡的双边协定,都应该优先适用属地原则。

江歌被害案件能不能抓凶手回中国判刑呢?
江歌在日本被害案件,江歌母亲发起签名,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有网友问题,能不能把凶手抓回国内判刑呢?
一、中国公民在海外,我们国家刑法也给予同样保护。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湄公河行动,杀害中国公民的凶手被绳之以法。
1、陈世峰在日本违反中国刑法,杀害中国公民,如果按照中国刑法,完全可以依照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可以判处死刑。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2、即使是外国人,如果在外国违反中国刑法,杀害或者伤害中国公民,也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即使日本法院判决后,陈世峰在日本坐牢后,仍然可以根据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因为涉及到司法主权,想把陈世峰抓回国内审判很难
1、每一个国家都会有司法主权,在日本犯罪,日本法院会对该案件进行审判,不会把案件移交给中国审判。
正如如果一个日本人在中国国内伤害日本人,中国法院也不会把该案件移送日本法院判决一样。
2、中日之间没有引渡条约,日本更不可能送回中国国内审判。即使存在引渡条约,也是指如果中国公民在中国犯罪,逃到国外,由国外引渡回国;一般情况下,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不会引渡回国的。
3、死刑犯不引渡,是各个国家的通行规则,这个案件有可能判处死刑,所以,不会引渡回国审判。
4、如果日本法院没有判陈世峰死刑,陈世峰服刑期满,被日本驱逐回国,中国可以追究该凶手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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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页 日本人怎么评价刘鑫

留学生的态度:多是指责刘鑫和前男友
为了还原梳理此事,这两天我特地去翻了几份本地的旧报纸,但很遗憾,由于时间过去太久,我没能查到当时具体有哪些媒体报道了江歌案。
但在我的印象中,当时日本的媒体并没有将这个案子当作一件特别大的事件来对待,报道也主要集中在“杀人”,以及被害人的“中国留学生”身份这两个点上。
而网络上关于江歌案的讨论也并不多,仅有的一些也主要是批评日本的留学生优惠政策,个别人甚至把日本社会的治安问题都归咎于留学生。
至于中国留学生的态度,倒是自始至终比较一致,但因为案件发生已经有段时日,所以中间有那么一阵,大家对此事的关注度有所下降。
不过这两天,由于江歌母亲来到东京池袋西口公园,征集要求法院处死陈世峰的民众联署,这事再次成为留学生圈的热点话题。

与国内大多数网民的看法相似,我身边的中国留学生也都将指责的矛头对准了刘鑫及其前男友,觉得刘鑫无情无义,陈世峰是杀人魔。甚至还有人说,刘鑫跟她男朋友这是要逼死江歌母亲云云。
我们学校有几个中国留学生,还特地从埼玉赶到东京去参与签名集会(注:大东文化大学拥有东京都板桥、信浓町、以及埼玉县东松山三个校区。由于以交流留学生为对象的日语特别课程在东松山校区进行授课,因此多数交流留学生在东松山校区学习),听说这样的情况在各地中国留学生中都有。
日本人的态度:理解江歌母亲,但不接受她的做法
与江歌被杀之初的情形类似,最新这一波的事件高潮也主要集中在留学生以及在日华人的圈子里。
当我就此事询问身边的日本同学和老师时,有些人压根就不知道有这么一件事情,另外一些人虽然听说学校有人涉及杀人案,但对于具体的案件详情,绝大多数被访者都表示并不清楚,需要我一遍遍给他们介绍来龙去脉。
而当他们了解了事情的发生经过后,更多地则是站在法律的角度来加以看待。因此,对于江歌母亲的一些做法,不少人都从法律角度提出了批评。
比如教授我们中国文学课的三井寿教授就认为,江歌母亲散布刘鑫一家个人信息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后者的隐私权。
在他看来,涉案的三方——陈世峰、刘鑫、江歌母亲都是犯罪者。而刘鑫所谓的在日本受到警方保护时不能跟外界通信,并没有这回事。

不过教授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问题,江歌母亲想要寻找刘鑫,为何不联系当地警方?如果刘鑫真被日本警方保护的话,那么为何不通过日本警方,而是要采取公布她人个人信息这种极端的行为?
至于江歌母亲征集签名,要求处死陈世峰,教授的看法是:“从这一做法中可以看出,中国人至今仍然深受自汉代开始的儒法结合的影响。但现代社会,行使法律的应该是司法系统,而不是人情跟舆论。”
相比起三井寿教授,我身边一般的日本同学,大多对江歌母亲表示了理解。但即便他们理解江歌母亲,却并不支持她的征集签名行为,认为这会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在被问到如果被杀的是日本人,他们是否会参加签名活动时,同班的饭野同学的一句话令我感受深刻,“我有权利投票决定国家的领导人,但是没有权利投票决定人的生死”。
事实上,日本这边就是这样,一旦凶手抓住了,舆论对该事件的关注也大体结束了,接下来就是等待法院的判决。比如横滨的杀人碎尸案件发生之后,周边也有不少人去案发地献花,但似乎并没有家属呼吁要求判决凶手死刑的。
至于江歌母亲在网络上发布刘鑫一家信息这事,大家更是表示很不理解,甚至感到害怕。“为何一个普通的中国人,能获得别人如此详细的个人信息?”最近,这个问题变成了他们讨论的主要话题。
日本人的疑问:江歌的死,江歌自己是否有责任
目前,国内舆论对于此事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刘鑫身上,对于这一现象,我也询问了身边的日本同学。他们大多表示,不明白为什么中国国内的关注焦点会转移到刘鑫,而不是盯在凶嫌陈世峰身上?在他们看来,本案的核心在于陈世峰,而不是跟本案有关的其他人。
当然倒也不能说日本舆论完全不关注、不讨论刘鑫。我就听到身边不少人说起,这样的事情如果发生在日本人身上,刘鑫肯定是要赔偿受害人江歌家人的,江歌的葬礼刘鑫也一般都会参加。
不过日本作为一个多元的社会,任何的话题都会有不同的声音。比如同校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日本学生就跟我说:“受了被害人的恩,肯定是要报答的,但这不是强制必须的,只是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去做而已。”

(江歌在日本租住的公寓)
另外,还有少部分人认为,江歌让刘鑫来她的租屋一起居住,这个行为本身就不合法,所以对于被害,江歌本人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日本法律规定,和房东是以1个人名义签约的,就不得留宿他人。)
江歌的死,江歌自己是否有责任,关于这方面的讨论,在国内舆论场上我几乎没有听到过。从中也可看出,虽然同是深受儒教影响的国家,但中日两国人民在有些方面的看法,的确是截然不同的。
(以上文字作者系大东文化大学在读中国留学生,文中部分受访者为化名)
中国网友怎么看?
网友左岸右转:从道德层面上说,刘鑫确实有值得批评的地方,但是江歌的母亲的做法难倒就道德吗?如果你也处在刘鑫的位置上,你敢说我就是道德高尚绝对当场跟歹徒发起搏斗?你如果也躲在门后,那么你活了江歌死了,就算你后续表面文章做的比刘鑫做的漂亮,你认为江歌的母亲那种咄咄逼人认定刘鑫也是杀人凶手的态度你能承受吗?在评价两个人谁的道德层面更高的角度上,我们都觉得自己是公平的评判者,其实我们如果是两方的任何一人,可能都做出了同样的不道德举动。
搜狐网友:一个单身妈妈失去了唯一的挚爱,像丢了她的命一样,你还要她怎么道德?刘鑫明知道陈世峰危险还让江歌打发他和他接触,明明知道凶手是陈却说不知道,明明可以安慰江歌的母亲却玩失踪,你要江歌的母亲怎么办,将心比心,如果我们处在她妈妈那个位置,或许我会做的更不道德。
网友1234:在当时那种应急场合刘鑫不出来能说的过去,谁也保证不了在那种情况下能冲出来,问题是,事后他们全家是怎样做的?如果不是舆论的压力你敢说刘能站出来吗?她及她的父母受到谴责是必然的,你敢说江歌的死和她没关系?如果她在事后站出来说明真相,积极严惩凶手,对江歌之死表示深深的歉意,就算她当时关上门没有出来大家还是能够理解,可现实却是…………你能理解一位失去女儿的母亲的心情吗?

网友4596:如果这些人是日本在中国的留学生,我们会关注吗?再者,事情很清楚,刘从法律的角度可能的确没什么责任,但从人性的角度说,他的责任是主要的,杀人的陈是次要的。
搜狐网友:这件事触及了做人的底限,虽然并不违法,但是会极大的导致整体社会道德的退步甚至沦丧。试问:以后还会有谁挺身而出,包括为国、为民和他人!受恩者不对施恩者表达感激,反而恶语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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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页 陈世峰会被判死刑吗

陈世峰以杀人罪被起诉。日本刑法规定,犯杀人罪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上”的限度是30年,即有期徒刑最长可判30年。
从日本刑法看,给予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对犯“杀人罪”的被告人进行审理时,法官关注的重心是:一,导致杀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二,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是否是“故意”杀人。法庭庭审时经常听到的一个专业词汇是被告人是否有“杀意”,指的就是“故意杀人”;三,杀人“动机”是什么,即杀人的目的,比如抢劫财物而杀人等。

江歌案今日开庭,刘鑫到庭。陈世峰辩护律师在上午的庭审中认为陈是过失杀人,澎湃新闻下午最新的庭审情况是:江格致命伤之前已有5-6刀防御伤。伤口分为两种刀伤,一种是垂直的刺伤,一种是平行的切伤。江歌致命伤为左侧动脉的刺切伤。凶器从受害人江歌颈部右侧进入,伤口很深,直接到颈部左侧。江歌左颈部动脉被刺切后,瞬时大量出血,无法发声,很快失去意识。此外,江歌手腕上也有防御性伤口。据此推测,在遭受致命伤之前,江歌先和陈世峰发生了冲突。所以,故意杀人应该是可以成立的,而能不能判死刑就很难说了。即便是判了死刑,执行也是很困难


下面从几方面推论陈世峰是否会被判死刑的依据:
1,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本案中被害人江歌有没有不当言行,是促使被告人陈世峰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决定因素。根据日本媒体披露的信息,我认为日本检察官可能会对“因果关系”提出指控意见。
据报道,本案关系人刘鑫2016年5月认识被告人并开始同居,同年8月双方发生矛盾,刘鑫被赶出家门,9月2日,同乡江歌主动将刘鑫接到自己住处同住,在此期间,陈世峰仍对刘鑫纠缠不放。11月2日,陈世峰找到江歌住处,只有刘鑫在家,应刘鑫要求,江歌特意从外赶回,帮助刘鑫应对无理纠缠,并要报警时被刘鑫制止。之后,三人前后离开。当晚,陈世峰再次骚扰,最终惨剧发生,江歌被刺身亡。
如果上述报道属实,则反映出两个问题:第一,陈世峰知道江歌主动收留刘鑫,可能产生怨气——若无江歌,刘鑫早晚还会回到身边;第二,刘鑫在江歌处居住期间,陈世峰无理纠缠时,可能都因江歌的出面,才使刘鑫得以脱身。因此,陈世峰对江歌可能早有怨气,表现在残杀江歌时刺10刀,刀刀致命。
因此,日本检察官可能会指控陈世峰残杀江歌存在“因果关系”。但辩护方可能从陈世峰与江歌间并不存在个人恩怨出发,得出陈世峰是“激情杀人”,不存在“因果关系”。
针对“因果关系”,目前提出的证据,主要是被告人陈世峰的笔供,刘鑫的证言及相关微信记录。刘鑫的证言很关键,比如,刘鑫证明陈世峰除威胁过她也威胁过江歌,或微信中也有类似留言,同时江歌也曾接到过陈世峰的威胁性微信的话,是有证据力度的。但这些情报有待开庭后揭晓。
2,是否“故意”杀人?
根据上述的“因果关系”,日本检察官会指控陈世峰“故意杀人”,在起诉书中会阐述陈世峰“故意杀人”的证据。
检察官指控陈世峰“故意杀人”的证据由人证、书证、物证组成。其中被告人陈世峰行凶的一把19.5公分长的水果刀的归属至关重要。根据日本刑法规定,超过6公分的刀具,未经允许,不得随身携带。假如陈世峰随身携带禁止刀具,则违反日本刑法的规定,陈世峰用此行凶,同时犯有“凶器准备罪”。如果其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不会随身携带一把足以致命的水果刀,因此其目的就是以武力威胁、行凶。
辩护方或会主张陈世峰针对江歌没有主观上的“杀意”,因此不是“故意杀人”。关于检察官提出的物证,辩护方可能会以水果刀不是被告人带来的为之辩护。因此,刘鑫的证言很关键。
如果刘鑫证言中,有在江歌家看到过这把水果刀,甚至用过,则证明被告人没有携带违法刀具,水果刀不是事先准备,不符合“凶器准备罪”的要件,所以主观上没有“杀意”。
但本案中残忍的杀害手段,会证明陈世峰主观上有“杀意”。因此,笔者认为法官的判决会支持检察官的指控。
3,杀害的“动机”是什么?
作为在日中国律师,笔者认为陈世峰的杀人“动机”,不是短时间形成的,是有背景的,是独生子女特有的以自我为中心,不惜一切和不计后果的行为。即使有后果,也有家里人处理。因此,陈世峰的杀人“动机”非一日之寒。
但是对此背景毫无所知的日本的警察、检察官、法官,甚至陈世峰的代理律师可能都很难理解,陈世峰的杀人动机究竟是什么,在日本检察官的指控中,也很难提出能够说服人的理由。辩护方也很难在“动机”上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
客观上分析,是江歌收留刘鑫,也是由江歌出面阻止陈世峰见刘鑫,于是陈世峰将怨恨转移。这是陈世峰的杀人“动机”,但缺乏足够的客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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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 10: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0 页 陈世峰判决结果

被告人很大可能不会被判死刑
据报道,开庭前江母开展的签名活动,实际签名已达20万人,网上签名超过150万人,江母在开庭前准备交给检察官或直接提交法庭,签名的诉求是判陈世峰死刑。
日本是司法权独立的国家,不受行政干扰,更不受社会舆论决定判决的结果。日本法律规定中,赋予法官独立审理刑事案件的权利。法官通过检察官、律师对证据的质证、辩论,形成法官独自判断的“心证”。可以说庭审的过程,是法官“心证”形成的过程,一旦“心证”形成,决定了法官对案件的判决。
日本在2009年开始实施裁判员裁判制度(陪审员)。陪审员由法院通过任意机选,从符合条件的公民中抽选后,作为陪审员候补,最后由法庭从中任意抽选6名作为陪审员。在审理重大刑事案件时,由3名法官,6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决定被告人刑期时,陪审员可提出意见,最终决定由审判长作出。
在日本,具备“因果关系”、“主观故意”、“动机明确”三个要件,而且被害人2名以上的,才可能被判死刑,或强盗、抢劫财物杀人的也可能被判死刑。
日本法学界、律师界主张废除死刑的呼声很高,日本律师联合会曾向国会提交过“停止执行死刑法案”。日本实行的审判员制度,也是通过市民的判断,对有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件提出意见,从而减少死刑的判决量。
日本刑法理论,注重的不是“惩罚”而是“教育”。即通过刑事处罚,让被告人认识到犯罪责任所在,从而悔改,重新做人。
在法院里,主张废除死刑的法官大有人在。在这样的环境下,征集签名影响法官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死刑是不可能的。
综上并结合之前实际案例,笔者认为审理被告人陈世峰的合议庭,根据证据确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有“杀意”,和对被害人江歌残忍的杀害结果,最终做出的判决不会是死刑,判处10年到15年的有期徒刑可能性较大。
由于中日间没有司法合作关系,陈世峰被判刑后,不能被引渡回国,在日本的监狱服刑,刑满释放后,直接被遣返回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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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 10: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11 页 刘鑫会被判刑吗

刘鑫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就刑事案件本身,无论是中国法律还是日本法律,都认为刘鑫没有刑事责任。
我们国家并没有见死不救罪,一般情况下,见死不救并不构成犯罪,但是有部分特殊身份或者特色行为的人员如果见死不救,会构成犯罪。如母亲带五岁大的儿子去学游泳,发现儿子溺水不救,就是犯罪。如消防人员发现有人在火场能救而不救,就是犯罪。本案中,刘鑫没有这方面的义务,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关系人刘鑫是一个重要证人,尽管没有亲眼看到被告人行凶,但作为被告人曾经的恋人,对其为人应十分了解。
案发当天下午2点,被告人到江歌的住处纠缠刘鑫,后江歌赶回劝说不果,两段时间,发生了什么,只有刘鑫和陈世峰知道。这两次江歌介入陈世峰与刘鑫之间的调解角色,不同于之前陈世峰经常骚扰刘鑫时,江歌所充当过的调解角色。
案发当晚,刘鑫给江歌打电话,说陈世峰还在纠缠,这期间刘鑫与陈世峰之间所发生的事,或许决定了陈世峰要采取暴力解决的原因。恰恰对这段时间所发生的事,江歌可能一无所知。因此,刘鑫负有举证责任。
可以说,刘鑫能预见陈世峰在深夜尾随是来者不善,所以,采取“紧急避险”的自我保护措施并没有预见到其会对江歌下毒手。因此,刘鑫对陈世峰的行凶、江歌的被害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去年11月2日下午至被告人尾随到江歌住处为止,如果关系人刘鑫没有将陈世峰的思想变化或处于亢奋状态,容易走极端的信息及时告诉江歌,让江歌在关键时刻做出错误判断。那么,尽管刘鑫在本案中不承担刑事责任,对没有及时将陈世峰的情绪变化的重要信息传达给江歌,还是负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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